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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放射性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   点击:

监测技术要求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放射性监测方法,防止放 射性物质(放射源)熔入金属制品,导致放射性污染,特制定本 技术要求。

二、 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4. 《开展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

通知

5. 《环境地表Y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 )

三、 判定标准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 和我省环境天然本底调查水平,暂定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判定标准 为: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本底+ 300nGy/h;门禁式放射性监 测系统:探头本底测量值的3倍。

使用废旧金属量5万吨/年以上(含5万吨)的安装大型车辆 通道式辐射监测设备;1万吨/年-5万吨/年的安装中小型车辆通

道式辐射监测设备;1万吨/年以下的配置便携式辐射监测设备。

四、 监测仪器

4.1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 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量程:1 X 10_8Gy ■ h_1 ~ 1 X 10_3Gy - h_1 能量响应: 50keV - 3MeV;

相对固有误差:<±15°/。;

环境条件:_2(TC ~4(TC范围内读数变化 < ± 10%, 10% ~ 95%湿度范围内读数变化< ± 5% 。

4.2通道式辐射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大型车辆通道式辐射监测设备:单个探测器有效体积 >25L, 数量4个,总体积>100L;中小型车辆通道式辐射监测设备:单 个探测器有效体积 > 25L,数量2个,总体积 > 50L;

能量相应: 50keV - 3MeV;

超速报警:有 剂量报警:有 车辆进出控制系统:有 车牌识别记录系统:有 LED显示系统:有

环境要求:环境适应性强,能适应恶劣环境条件 其它要求:性能可靠,操作方便,维护到位

五、 监测方法

确保所有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 确保出厂的所有金属制品无放射性污染。

5.1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

进行放射性监测的生产环节:小型熔炼企业废旧金属原料进厂 时、挤压打包成型后、入炉前、产品质量监测等。如:铸造企业。

监测仪器探头距金属表面5cm处测量,并认真做好记录,读数 大于本底+300nGy/h时,判定为异常。

5.2门禁式放射性监测系统

门禁式系统安装在废旧金属原料运输车辆进入料场前通道,确 保所有入场原料从门禁系统中通过,系统按探头本底的3倍设定 剂量报警值,按小于/ h设定超速报警值并设定限速警示标志, 安装摄像监控系统,正常监测数据可以储存为电子文档,数据异 常报警时,做好详细书面记录。

六、质量保证要求

6.1测量人员经培训和考核后才能上岗。

6.2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和门禁式放射性监测系统定期由 有资质单位进行检定。

6. 3测量结果记录应全面规范,并存档。

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原料或钢材

制品处置要求

一、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一旦发现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 属原料或钢材制品,应立即将其进行隔离并严格看管,并在1小 时内将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 发现放射性污染废旧金属和钢材制品的单位配合生态环 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部门排查其来源。安全责任的界 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 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如拥有者证明所 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 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三、 生态环境部门到达现场后,对受污染的钢材制品进行监 测,对可能的污染区域和范围进行排查。

四、 对于Co-60活度浓度不大于300Bq/kg千克的金属,经 检测核实后可使用;对于Co-60活度浓度大于20000Bq/kg的金 属,应釆取集中贮存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活度浓度介于上述两者 之间的,熔炼企业应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下对污染金属进 行循环再利用。

五、 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受污染的金属原料或钢材制品安


全收贮到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 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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