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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后

发布日期:2022-07-11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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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离不开放射工作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对放射工作人员从步入放射工作岗位到离开放射工作岗位全过程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其中涉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多项管理职责。医疗机构未尽到这些职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把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任用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按照上岗之前、在岗期间、离岗之后三个阶段分别予以解读:






-- 上岗之前 --


医疗机构任用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之前,必须熟知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明确哪些人员可以从事这项工作,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合法上岗。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如果您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直接上岗,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赶紧来了解了解吧:





-- 在岗期间 --


放射工作人员步入工作岗位之后,医疗机构应当为他们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定期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他们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均有明确规定。

我们一起来看看《职业病防治法》是怎么规定的?


1.关于职业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除上岗前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外,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还应定期接受再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每次培训的情况将记录于《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2.关于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七十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之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定期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2年,但不得超过两年。医疗机构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3.关于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离岗后 --


如果放射工作人员要离开医疗机构,不再在本机构担任职业放射工作,医疗机构可不能什么都不做便直接让他们离开哦。还应当组织他们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他们。同时,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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